林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当事人:西藏建业工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经营者:丁大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000686804934K
住所(地址):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育才南路222号(林芝市分场所)
我局于2026年7月3日对西藏建业工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涉嫌未按照规定进行档案和台账管理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在西藏建业工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违法事实清晰,且有《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影像证据资料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从轻处罚裁量档次,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六)项:“未按照规定进行档案和台账管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我局于2026年8月4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对此,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一万元整。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林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非税收入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公司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林芝市人民政府或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又不履行义务的,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林芝市住房和城乡市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林住建质安罚2026-2号)
林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8月10日